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八十九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九十條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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